(2016)陕050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520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锋,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