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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帅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068号原告刘帅。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静。委托代理人唐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帅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帅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