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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20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冯贺朋诉李中海、贾国为民间借贷解冻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贺朋,李中海,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81-2号原告:冯贺朋委托代理人:刘胜香被告:李中海被告:贾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贺朋与被告李中海、贾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贺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对被告贾国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国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蒋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