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20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冯贺朋诉李中海、贾国为民间借贷解冻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贺朋,李中海,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81-2号原告:冯贺朋委托代理人:刘胜香被告:李中海被告:贾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贺朋与被告李中海、贾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贺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对被告贾国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国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蒋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