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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蕊萍与杨兆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蕊萍,杨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恢158号申请人王蕊萍,女,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杨兆斌,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首都机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行总队飞行员,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王蕊萍与杨兆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判决。由于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静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