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588号原告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翁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瑞,男。委托代理人管荣建,男。被告严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蕾人民陪审员 张蓓莉人民陪审员 樊大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