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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瓮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709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文峰南路(白水河监狱宿舍)。法定代表人任惠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时庄,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卫红,男,成年人,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雍阳镇文峰南路白水河小区。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陈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三百九十五元一角九分、水泵抽水电费十元、城市垃圾处置费三十六元、逾期交纳管理费的滞纳金一十三元二角四分,共计四百五十四元四角三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卫红承担”。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俊丽审判员  郑 橙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典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