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解建峰与解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建峰,解建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91民初592号原告解建峰。被告解建发。原告解建峰与被告解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2015年春节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是向原告借了10万元钱,但这个钱是双方为了合伙做生意。后被告将这10万元钱作为石料款给了别人。被告认为双方合伙做生意的事宜至今未完全解决,该10万元借款不应该返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人。201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10万元,年底之前归还。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16日,原、被告和何雅琴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被告共同作为乙方承包经营何雅琴(甲方)沟西村砖厂后十亩左右场地及轧石机基础,乙方承担场地租赁费1万元,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上缴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因做生意发生的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建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解建峰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解建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馨(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