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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邱新果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新果,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653号原告邱新果,女,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旭歌,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代表人王向阁,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要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悦乔,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新果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新果的委托代理人李旭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要军、毛悦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新果诉称,邱新果与冯现德系夫妻关系,冯现德于2009年5月2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08定期重大××保险,被保险人邱新果,保��期间为2009年5月7日至2037年5月6日。2015年4月27日,邱新果在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糖尿病,医院为邱新果进行了相关的治疗,其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理赔条件,住院治疗终结后,邱新果持保单和住院病历及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请求:1、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邱新果保险理赔款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冯现德为被保险人邱新果在保险公司投保情况属实,但依据邱新果所诉所得××后未向保险公司正常理赔,依据邱新果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投保人冯现德和被保险人邱新果与保险公司签订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和附加08定期重大××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0000元;交费方式为:年交费;��险期间:2009年5月7日至2037年5月6日。附加08定期重大××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合同中第5.4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的内容为:“本合同所指的重大××,是指下列××、××状态或手术:……5.4.33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增高,并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确定已出现增值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须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冯现德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邱新果因病于2015年4月27日在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糖尿病视网膜病变;2、高血压。经住院治疗好转后于2015年5月5日出院,邱新果提供其从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11月5日购买胰岛素注射液的票据,证明其继续使用胰岛素治疗超过180天。上述事实,有邱新果提供的保险合同、诊断证明,购买胰岛素票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2009年5月7日,投保人冯现德和被保险人邱新果与保险公司签订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和附加08定期重大××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期间:2009年5月7日至2037年5月6日。被保险人邱新果因病于2015年4月27日在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出院后持续胰岛素180天,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约定,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增高,并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确定已出现增值性视网膜病变;……。的约定。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提出邱新果所患××变,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定。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该保险条款内容,故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邱新果保险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