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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5)锦劳仲案字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4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5)锦劳仲案字第7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董玉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