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史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杜某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