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乐某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55号申请执行人乐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