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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7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志与被告彭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志,彭忠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488号原告王宏志。被告彭忠哲。原告王宏志与被告彭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彭忠哲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宏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鸿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人民陪审员  朱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溪辰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