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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66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66653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2楼B座、2楼C座、3楼C座。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6号1门203号。委托代理人卢俐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8号楼12层1201单元。法定代表人罗朗,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琳,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锋公司)与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奇迹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孟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强、常振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边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俐俊到庭参加了诉讼,创世奇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边锋公司起诉称:2013年3月28日,边锋公司与创世奇迹公司签署了《广告投放协议》,协议约定:创世奇迹公司将在其代理的多玩网(www.duowan.com)上按边锋公司要求发布广告内容;协议期内广告投放总金额为200万元,边锋公司先行向创世奇迹公司支付20万元保证金;协议期内具体订单由双方另行签订《广告发布执行单》,边锋公司在相应广告投放完成并收到创世奇迹公司开具的相应金额发票后60日内支付相应费用,投放总金额累计至180万元后,再消耗保证金抵扣投放费用,协议终止后,若保证金没有消耗完毕,创世奇迹公司应立即予以返还;协议期为签署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协议总金额内进行的广告投放均适用协议条款;协议12.3.3约定协议终止后创世奇迹公司应立即返还边锋公司支付的尚未消耗的保证金等。协议签署后,边锋公司依约向创世奇迹公司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同时与创世奇迹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F-130425-0228的《广告发布执行单》,投放期为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4月14日,投放金额为104880元。创世奇迹公司己按照订单及《广告投放协议》履行广告投放义务,边锋公司也按《广告投放协议》约定于2013年6月18日支付了该笔广告费用。此后,由于创世奇迹公司违反《广告投放协议》约定,要求边锋公司在广告投放前支付全部广告投放款项,导致《广告投放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之后未再签订任何订单。边锋公司认为,《广告投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理应遵守。但由于创世奇迹公司的违约导致《广告投放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创世奇迹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广告投放协议》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创世奇迹公司应当依约立即返还边锋公司保证金,并应就逾期付款行为向边锋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边锋公司为此与创世奇迹公司反复进行磋商,磋商过程中创世奇迹公司也表示愿意归还保证金,但始终寻找各种理由予以拖延导致至今仍未履行归还义务。故边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创世奇迹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创世奇迹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边锋公司与创世奇迹公司签订《广告投放协议》,约定:边锋公司为扩大企业品牌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影响以获得更大的知名度与良好的美誉度,愿意与创世奇迹公司进行合作,创世奇迹公司为正规的广告发布公司,为多玩(www.duowan.com)的代理,有合法的资质、授权和能力通过其网站为边锋公司进行广告发布;具体投放内容及排期以另行签署的《广告发布执行单》中的约定为准;协议签署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间协议总金额内进行的广告投放排期都将归于此份协议之下,均适用此协议的条款;本协议广告价格中,投放总金额为200万元;边锋公司需向创世奇迹公司支付20万元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于2013年4月30日前,边锋公司在收到相应金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边锋公司在收到相应金额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部分10万元,双方另行正常结算每笔广告金额;双方确认一致,边锋公司于每笔广告投放完成并收到相应金额发票后60日内支付该笔广告金额,当广告投放总金额累计至180万元后消耗完毕后,开始消耗保证金,保证金消耗完毕后,双方再协商续签协议;在协议终止后,双方尚未履行的协议部分,终止履行,创世奇迹公司应立即向边锋公司返还边锋公司向创世奇迹公司支付的、尚未消耗的保证金;边锋公司联系人蒋行云,电子邮件×××,创世奇迹公司联系人龚跃,电子邮件×××。2013年5月23日,边锋公司向创世奇迹公司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合同/定单编号为BF-130425-0228的《广告发布执行单》,约定:投放周期为2013年4月9日-2013年4月14日,产品名称为边锋旗下游戏,合同总金额为104880元,媒体名称为多玩,销售经理为杨正明,边锋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前支付104880元,创世奇迹公司应当开具同等金额发票。创世奇迹公司按照《广告发布执行单》中的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并于2013年6月3日向边锋公司开具了104880元广告发布费发票,边锋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创世奇迹公司支付了104880元。庭审中,边锋公司称,因上述《广告发布执行单》中的广告发布后,创世奇迹公司要求边锋公司在发布广告之前预付款项,违反了合同中边锋公司于每笔广告投放完成并收到相应金额发票后60日内支付该笔广告金额的约定,故双方未再进行广告发布,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边锋公司多次与创世奇迹公司协商要求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已将20万元保证金发票退还创世奇迹公司,但创世奇迹公司均予以拖延,至今未退,对此,边锋公司提交了创世奇迹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开具的2张合同金额均为10万元的广告发布费发票复印件、针对边锋公司员工蒋行云(邮箱地址为×××)与创世奇迹公司公司员工陈俊(邮箱地址为jun.×××)之间的邮件往来以及蒋行云与陈俊、创世奇迹公司员工KOKO、杨正明之间的QQ聊天记录制作的公证书。边锋公司称合同中约定的创世奇迹工作人员离职了,此后一直由陈俊负责。上述事实,有《广告投放协议》、付款回单、发票、《广告发布执行单》、公证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边锋公司与创世奇迹公司签订的《广告投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边锋公司依约交纳了20万元的保证金,且20万元尚未消耗,协议已到期终止,创世奇迹未依约向边锋公司返还20万元保证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边锋公司要求创世奇迹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创世奇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二十万元;二、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妍人民陪审员 徐 强人民陪审员 常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