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美君、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黄志荣,史美君,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被执行人黄志荣,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美君,女,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黄志荣、史美君、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志荣、史美君、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黄志荣、史美君、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房产、工商、银行、土地均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志荣、史美君、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建忠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