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邢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华,邢军,宋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3执异2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被执行人:邢军。第三人:宋秀芝。本院在执行原告刘桂华诉被告邢军、王利辉、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2015)北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邢军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宋秀芝与被执行人邢军为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邢军所欠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第三人宋秀芝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追加宋秀芝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交邢军与宋秀芝《结婚证》复印件等,证实在被执行人邢军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与第三人宋秀芝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宋秀芝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秀芝应在本裁定送达三日内履行(2015)北民初字���36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