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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4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湖支行与绍兴市华钱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江达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湖支行,绍兴市华钱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江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天盛塑胶有限公司,高桂凤,钱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155-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湖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戴伟文。被执行人绍兴市华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钱兴林。被执行人绍兴市江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法定代表人潘狄彪。被执行人绍兴市天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孟根土。被执行人高桂凤。被执行人钱兴林,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丰项村丰***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6********。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湖支行与被告绍兴市华钱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江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天盛塑胶有限公司、高桂凤、钱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绍兴市江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归还本金加利息合计3312585.67元,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湖支行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绍兴市江达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并解除对其的财保。另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