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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行赔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龚春菊、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杜高峰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春菊,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杜高峰,杜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浙0604行赔初6号原告龚春菊,女,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委托代理人魏国,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系原告之子。被告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8384—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407号。法定代表人高云,董事长。被告杜高峰,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杜相利,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龚春菊诉被告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杜高峰、杜相利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即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龚春菊告知了行政诉讼相关事项。原告龚春菊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春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秋文代理审判员  薛 敏人民陪审员  任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