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云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红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水语山城12号楼3单元-306。法定代表人闫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泽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红燕,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云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福金审判员 殷玉凤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