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廖先林与陈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先林,陈蓉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448号原告:廖先林,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陈蓉,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先林诉被告陈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先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先林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先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750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先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