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欣与张彦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张彦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389号原告刘欣。被告张彦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与被告张彦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欣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