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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欣与张彦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张彦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389号原告刘欣。被告张彦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与被告张彦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欣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