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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杜振中与杜莲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中,杜莲香,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883号原告杜振中。被告杜莲香。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人:李江海。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村长:刘周生。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负责人:孙怀远。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振中诉被告杜莲香,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振中,被告杜莲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振中诉称:王雪英(原、被告母亲)死后将土地证以遗产的方式传给被告杜莲香,杜莲香用该土地证与浅井头村委及洛阳市涧西区拆迁指挥部进行房屋拆迁买卖,属于侵权行为,被告杜莲香在1984年结婚后,将个人户口已迁到男方家。于男方经济上形成了一个共同体,形成新的家庭。依据《婚姻法》被告不具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依据国家政策,政府部门也不予以认可,原告杜振中从1973年左右至今,一直都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所以杜振中是该土地唯一合法的使用者,故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占了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证。洛郊集建(±05)字第000607号,要求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将属于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归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莲香辩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其母亲王雪英持有,上面写的是王雪英的名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审批下来分给王雪英使用,王雪英有使用权,现在有杜振中的使用权,也就有我的使用权。王雪英书写的赠与保证书虽然是别人代笔的,但是是母亲王雪英亲笔签的名字和按捺的手印,法院也已经将房屋使用权判给我了,原告杜振中无权起诉我。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证据1、王雪英户口本。用以证明其与王雪英系母子关系;证据2、(2005)涧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位于洛阳市××××号住房临街2层四间由杜莲香占有使用,上房三层六间归杜振中占有使用;证据3、王雪英起诉书杜振中的起诉书一份、杜振中答辩状一份、(2010)涧民四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其不服(2005)涧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4、王雪英赠与保证书一份,载明内容为:王雪英自愿将洛郊(±05)字第000607号,无偿赠予杜莲香80.3平方米,面积及宅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均为杜莲香所有。用以证明其认为该赠与保证书系违法;证据5、(2015)涧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杜莲香于2011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第201111170463号)中涉及的并非被告杜莲香个人所有的天井、楼梯、过道部分的内容无效。经质证,被告杜莲香对证据1、2、3、5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为:王雪英赠与行为并未违法,土地使用权是其母亲王雪英的名字,其有权赠与给她的子女。庭审中,杜振中、杜莲香均承认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权利人名字为王雪英。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杜振中认为被告杜莲香侵占了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要求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返还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是其所有的物品系由杜莲香侵占,被侵占物品的具体状况,以及应由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返还的事实。原告现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查明《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系其所有,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周山路办事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振中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振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勇顺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