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与谢本桂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谢本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92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孔祥日。被执行人谢本桂,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6750。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与谢本桂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粤佛禅交罚〔2015〕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合共4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6)粤0604行审2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9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XX日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