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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徐娟,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地址:驻马店市。负责人尹晓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员工。原告徐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娟的委托代理人李绅、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0日,原告将车辆豫Q×××××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2015年10月31日,魏根才驾驶该车辆在平舆县九中学校门口与推着两轮垃圾车过马路的环卫工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死亡。该事故经平舆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原告与李某的亲属经协商,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310000元。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买有交强险,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车辆登记的车主为魏大广,原告不是实际车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清楚原告与驾驶员什么关系,原告也不能提供肇事时驾驶员的有效证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徐娟与魏大广于2009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7日,豫Q×××××车辆登记在魏大广名下。魏大广于2014年9月26日死亡。魏根才系魏大广之子,与徐娟系继母子关系。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被保险人为徐娟。2015年10月31日早晨5时,魏根才驾驶豫Q×××××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九中学校门口时,与推着人力两轮垃圾车(后面挂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过马路的环卫工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平舆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魏根才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取得驾驶证。后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原告徐娟与李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徐娟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10000元。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及投保发票、行车证复印件、村委证明、诊断证明、尸检报告、结婚证、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解协议、调解书、收条、受害人家属的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予以赔偿。死者李某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应当得到赔偿。由于原告徐娟与魏大广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豫Q×××××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车辆虽然登记在魏大广名下,但2014年魏大广死亡,该车辆一直由徐娟占有并使用,徐娟作为肇事车辆豫Q×××××现在的实际车主,有责任对死者李某进行赔偿。由于原告徐娟进行了先行赔付,其又是肇事车辆豫Q×××××的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原告先行赔付给死者的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的赔偿款可以向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承担。虽然肇事司机魏根才无证驾驶,但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理赔。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原告赔偿的数额超出了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扣除医疗费分项保险限额10000元,应当赔偿原告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娟11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平舆支行,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账号:17×××02)。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王少华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