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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夏清华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677号罪犯夏清华,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甬慈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清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夏清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清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清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