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丽芳与王树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芳,王树元,宋法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冯丽芳,男,1951年2月15日生,汉族,济南市国棉二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树元,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济南重汽座塑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法芸,女,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冯丽芳与王树元、宋法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树元的银行账户,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