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阴剑辉与贺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剑辉,杜光洋,贺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阴剑辉,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杜光洋,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贺晶玉,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灵宝市,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杜光洋妻子。阴剑辉与杜光洋、贺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282民初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贺晶玉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阴剑辉与被执行人杜光洋、贺晶玉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杜光洋、贺晶玉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阴剑辉现金5.5万元,申请执行人阴剑辉放弃1千元本金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杜光洋、贺晶玉已履行完毕,(2016)豫1282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晶玉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