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恢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对琴与被执行人滕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对琴,滕衍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对琴,女,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滕衍飞,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张对琴申请执行滕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做出(2014)浦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滕衍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对琴借款1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给付。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滕衍飞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对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滕衍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双环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被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滕衍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15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滕衍飞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15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