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新宁县爱之旅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舒小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宁县爱之旅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舒小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爱之旅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小兵。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宁县爱之旅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舒小兵合同纠纷一案中,舒小兵以“与新宁县爱之旅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舒小兵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上诉人舒小兵撤回起诉;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诉人舒小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新宁县爱之旅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