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与董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董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1民初323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孙金刚,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一×。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与被告董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美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孙金刚,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崔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培养感情,××××年××月××日生育婚生子董二×、董三×双胞胎,原告一边带孩子一边工作,被告对家庭以及孩子没有投入全部精力,一个孩子由被告母亲帮忙照顾,孩子的出生带来了家庭的矛盾更加加剧,被告多次对原告暴力行为,原告在无法容忍的情形下,被迫于2015年8月搬离被告住处独自在外居住,刚分开后,原告还能时常去幼儿园接送和看看孩子,后来被告强行不让两个孩子去幼儿园,不让原告看见孩子,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董二×抚养权归原告,董二×名下应该享受的村民待遇分的住房以及货币归原告监管;3、夫妻共同存款应该给原告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即使有矛盾,也能通过自主协商予以解决,婚后生育双胞胎,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取名董二×、董三×,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8月底开始分居至今。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亦不认可存在家庭暴力,并列举相关事实,以证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日常的夫妻生活中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六年,应相互珍惜建立的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努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对于离婚问题,双方应慎重考虑,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董一×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收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