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申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贝秀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贝秀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3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贝秀敏,农民。再审申请人贝秀敏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立终字第0018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贝秀敏申请再审称: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00)蓟民初字第1739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瑞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王瑞成、贝秀敏赔偿损失,没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且法院没有对房屋权属作出判决。本案中,贝秀敏对诉争房屋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属于再次起诉的情形,两审法院对贝秀敏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贝秀敏于2015年5月6日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天津市蓟县东赵各庄乡上窝头村一区五排十四号宅院归其及其丈夫所有,责令停止被告王瑞海侵权并予以归还。经审查,2000年,王瑞海起诉王瑞成、贝秀敏对损坏坐落于天津市蓟县东赵各庄乡上窝头村一区五排十四号院内正房窗户、西厢房两间及猪圈、简易棚等财产予以赔偿。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蓟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确认了贝秀敏及其夫王瑞成所损坏的财产属王瑞海所有,且该判决已经生效。本案中贝秀敏又对上述宅院提起确权之诉,两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贝秀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贝秀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