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豫0703执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254王桂英申请执行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租金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英,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豫07**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汉族、1956月6月26日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291122-2法定代表人:董自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桂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39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金2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平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化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