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36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