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643号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643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闻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