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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643号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643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闻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