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66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