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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罗满莲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满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满莲,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满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满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4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满莲要求购买海洛因,被告人罗满莲让曾某某送钱到其家中,后曾某某从被告人罗满莲手中购买50元的海洛因。过了10天左右,曾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满莲家,从被告人罗满莲手中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并当场吸食。又过了10天左右,曾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满莲家,从被告人罗满莲手中购买50元的海洛因,并当场吸食。隔了一段时间后,曾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满莲家,从被告人罗满莲手中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并当场吸食。2.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满莲要求购买海洛因,后曾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满莲家,从被告人罗满莲手中购买了100元的海洛因,并当场吸食。被告人罗满莲辩称:他和曾某某是朋友关系,帮曾某某买了五次毒品,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买了两次50元的,三次100元的,买回毒品后曾某某一共在他家吸食了三次,买50元的毒品时没有赚钱,买100元的毒品时共赚了60元钱。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罗满莲五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曾某某,每次都是曾某某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满莲,其后曾某某到被告人罗满莲家交易,购买50元的海洛因两次,购买100元的海洛因三次。其中三次曾某某将所购买毒品海洛因在被告人罗满莲家中吸食。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满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满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满莲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满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满莲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满莲犯贩卖毒品罪在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满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严 松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附:本案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