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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俊与被执行人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俊,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程俊,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静,女,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程俊与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做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马静于2015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程俊6万元;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741元、保全费69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34元,由原告程俊负担。因被执行人马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静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双垅村三组中浦家园001幢3单元306室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60000元。申请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31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双垅村三组中浦家园001幢3单元306室房产,因该房产系其他案件首封,故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马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31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春贵执行员  吴明龙执行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