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素玉与元氏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玉,元氏县安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李素玉。被告元氏县安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西。法定代表人:刘亚力。原告李素玉与被告元氏县安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元氏县安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在本案中,因被告元氏县安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素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原告李素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爱兰人民陪审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陈彦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