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阮楚保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办事处周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楚保,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办事处周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272号原告阮楚保。被告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办事处周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41号。法定代表人袁学林,该社区书记。原告阮楚保诉被告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办事处周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楚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阮楚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楚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阮楚保负担。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少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