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272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丁某酒后无证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在邓州市城区穰城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处被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丁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3.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三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抓获证明、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虽然有A2驾驶证,但准驾范围不包括两轮摩托车,故其属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冀鹏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