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道衡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顾顼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衡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顾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129号原告道衡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EdwardForm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顼,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任文风,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毅,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道衡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顾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晓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