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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庆伟与胡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伟,胡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张庆伟,男,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胡君平,男,生于1984年12月2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张庆伟与胡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开具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截止2016年4月15日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