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班流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89号罪犯班流,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72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7年2月1日以(2007)浙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班流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1年8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6月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班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班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班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流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202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