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苏鹤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6民特146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苏鹤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146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文华。委托代理人:蔡健琪,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苏鹤明。委托代理人:王学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鹤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41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4410号仲裁裁决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美英审判员 官润之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合安丁涵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