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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13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马建荣与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马建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13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赵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冬梅,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荣。上诉人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多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建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马建荣进入美多尼公司从事文秘、采购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美多尼公司也没有为马建荣缴纳社会保险。马建荣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4日请婚假,美多尼公司批准婚假8天(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3日)。马建荣于2013年9月怀孕后,至沭阳县××医院、××同济医院产检,共支出医疗费784元。2014年6月15日,马建荣于沭阳同济医院分娩,生育一女孩,支出医疗费用569.1元。2014年6月5日,马建荣向美多尼公司申请产假未果,遂于2014年6月9日向美多尼公司寄送《要求婚假待遇通知书》和《要求产假待遇通知书》。马建荣在《要求产假待遇通知书》中要求享有产假期间自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10月11日,同时在《要求婚假待遇通知书》中要求享有剩余的9天婚假,期间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20日。2010年10月20日、21日、22日,马建荣与美多尼公司人事部门协商要求按原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美多尼公司邮寄送达《要求恢复原岗位通知书》。美多尼公司以马建荣不同意调岗及未经准假构成自动离职为由,而拒绝马建荣继续上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美多尼公司为马建荣发放工资至2014年6月5日。2014年10月,马建荣向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3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马建荣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马建荣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美多尼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个月工资共计11106元;2.美多尼公司一次性支付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0361元;3.美多尼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拖欠的9天婚假工资765元以及相当于被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91元;4.美多尼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拖欠的6天产检假工资510元以及相当于被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8元;5.美多尼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拖欠的128天产假工资10880元以及相当于被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720元;6.美多尼公司一次性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6至9月的高温津贴共计2400元;7.美多尼公司一次性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应休未休12天带薪年假的200%工资补偿2042元;8.美多尼公司一次性赔偿因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马建荣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依法应由社保基金予以报销的产检费用1009元、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1857元)的损失共计2866元以及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160元;9.美多尼公司一次性赔偿因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马建荣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13327元,具体计算公式为1851*40%*12*1.5=13327元;10.美多尼公司为马建荣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配合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11.美多尼公司为马建荣足额补缴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审另查明,马建荣在美多尼公司的月平均工资为1851元。原审法院认为: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马建荣属晚婚晚育,其依法应享有13天婚假、128天产假,且产前可以休假15天。原告在产前10天即2014年6月5日向美多尼公司申请产假未果,其离岗存在正当理由及法定依据。马建荣在2014年6月9日向美多尼公司寄送了要求提供婚、产假待遇通知书,并于2014年10月20日要求复岗,表明其主观上存在回美多尼公司继续工作的意愿。故美多尼公司主张马建荣自动离职,缺乏证据证明。美多尼公司拒绝马建荣继续工作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马建荣支付赔偿金11106元(1851元/月×3月×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对于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马建荣自2012年3月7日进入美多尼公司工作至2014年10月,已满一年,其主张美多尼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为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间,其在2014年10月就该争议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马建荣主张美多尼公司拖欠9天婚假工资765元及6天产检假工资510元,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要求美多尼公司支付9天婚假、6天产检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本案中,马建荣于2014年6月初次生育,属晚育,依法应享有128天产假。在马建荣应享受的产假期间,美多尼公司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的劳动并支付其工资7789元(1851元/月×12月÷365天×128天)。因美多尼公司未向马建荣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属拖欠工资行为,其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1947.25元。因马建荣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美多尼公司在高温天气下安排其露天工作及其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故对马建荣主张美多尼公司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6至9月间的高温津贴不予支持。马建荣主张美多尼公司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应休未休12天带薪年假的200%工资补偿问题,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此不予理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美多尼公司未为马建荣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导致马建荣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美多尼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等费用。马建荣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支出的医疗费用共计1353.1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864.98元(按沭阳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249元的2%计发),属于剩余保险待遇范围内应得的补偿,美多尼公司应予赔偿。结合马建荣在美多尼公司工作时间,马建荣在与美多尼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尚在哺乳期等因素,酌定马建荣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按5个月期限计算,金额为3702元(1851元/月×40%×5月)。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据此,美多尼公司在解除与马建荣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后,负有向马建荣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因美多尼公司没有为马建荣建立档案,故对马建荣要求美多尼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据此,马建荣要求美多尼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间社会保险费用,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对此不予理涉。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马建荣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马建荣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医疗费损失1353.1元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864.98元、产假工资7789元及经济补偿金1947.2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06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702元,合计26762.33元;三、驳回马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美多尼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马建荣于2014年6月5日前并未向美多尼公司申请产假,而是直接于2014年6月9日向公司邮寄《要求婚假待遇通知书》和《要求产假待遇通知书》,其擅自离开行为不符合公司规定,应按自动离职处理。马建荣产假应于2014年10月11日结束,但其直到2014年10月20日才向美多尼公司邮寄送达《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通知书》,此时已超过产假9天时间,其行为也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美多尼公司有权解除与其之间劳动关系。在马建荣产假期间,其原工作岗位已由美多尼公司安排其他人员,但马建荣在产假结束拒绝公司为其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并擅自离开公司,其行为应属自动离职,并非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美多尼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2.生育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均属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3.美多尼公司与马建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无需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马建荣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马建荣辩称:1.美多尼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了解女职工怀孕事实,并提前安排怀孕女职工产假,不应消极等待怀孕的女职工申请产假。马建荣于2014年6月9日向美多尼公司邮寄送达《要求产假待遇通知书》,已经履行通知休假义务。由于美多尼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安排马建荣15天婚假,马建荣遂在产假结束后补休9天婚假,且已书面形式向公司进行了告知,故不属于旷工行为。2.生育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1.美多尼公司应否支付马建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马建荣主张的生育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美多尼公司应否支付马建荣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3.美多尼公司应否向马建荣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马建荣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其产假结束后到美多尼公司要求到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并就美多尼公司拖欠产假期间工资等事宜与美多尼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美多尼公司遂拒绝马建荣进入美多尼公司办公场所内,该行为表明其解除与马建荣之间的劳动合同。美多尼公司称在马建荣入职该公司时曾向其提供了《新进员工须知》,《新进员工须知》明确载明“试用期内旷工达3天以上(包括3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不结算任何费用。转正后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作开除处理,不结算任何薪金。”该规定仅应认定为员工旷工3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即使马建荣明确知晓《新进员工须知》上的内容,并发生旷工3天以上的行为,美多尼公司仍在解除与马建荣之间的劳动合同前,应依法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将结果告知马建荣本人。马建荣向美多尼公司申请休15天婚假,但美多尼公司仅准许8天,马建荣就未能休完的7天假期有权要求美多尼公司给予其他方式的补偿。其在申请休产假时告知美多尼公司补休婚假并无不当,在休假结束后便到美多尼公司要求继续工作,故马建荣不存在旷工3天以上的行为。美多尼公司以马建荣旷工3天以上为由主张有权解除与马建荣间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马建荣有权要求美多尼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关于第二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美多尼公司未为马建荣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导致马建荣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马建荣要求美多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第三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美多尼公司解除其与马建荣间的劳动合同,马建荣本案中主张要求美多尼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自马建荣提出劳动仲裁时起解除,美多尼公司应该向马建荣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综上,美多尼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11页/共1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