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廖某与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20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覃荣生,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建华,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区某。原告廖某与被告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廖某承担150元,由本院退回150元给原告廖某。审 判 长 陈国庆人民陪审员 宁丽燕人民陪审员 李善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