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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侯宗鹏与陈某、陈柏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宗鹏,陈某,陈柏明,张秀丽,淄博市淄川区般阳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侯宗鹏,济南市××××教育培训学校学生。法定代理人:侯念兵。法定代理人:曹春花。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柏明。被执行人:张秀丽。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般阳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宪智,校长。申请执行人侯宗鹏与被执行人陈某、陈柏明、张秀丽、淄博市淄川区般阳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川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陈柏明、张秀丽、淄博市淄川区般阳中学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宗鹏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寅审判员  孙军峰审判员  谭爱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