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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与孔凡江、张跃华、舒月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孔凡江,张跃华,舒月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德武。委托代理人石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江。委托代理人田晏。原审被告张跃华。原审被告舒月玲。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孔凡江、原审被告张跃华、舒月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孔凡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振强审判员  张建英审判员  向 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