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209号原告李某甲,男。被告蔡某某,女。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楚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霞担任记录。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乙、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蔡某某答辩要点:1、被告为李某甲生育一男一女,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0元;2、原告所提供的结婚证在宜章县民政局查不到,被告也多次到宜章县民政局查询,均未查到原、被告的结婚登记信息;3、2005年,李某甲患病,被告对原告悉心照顾,但原告却忘恩负义,经常对被告进行恶言恶语,并于2005年8月将被告赶出家门。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25日在宜章县迎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3月9日生育男孩李某乙,2002年9月10日生育女孩李某丙,婚后,原告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5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16年2月19日,原告李某甲起诉至本院。二、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婚生小孩李某乙、李某丙一直随原告李某甲生活;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常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被告蔡某某于2005年9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有音讯,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某甲和被告蔡某某婚生小孩李某乙、李某丙的抚养问题,李某乙、李某丙已满十周岁,且李某乙、李某丙均表示愿意跟随原告李某甲一起生活,结合原告李某甲自愿承担小孩李某乙、李某丙的抚养费以及李某乙、李某丙一直随原告李某甲生活等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本院酌定,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婚生小孩李某乙、李某丙、随原告李某甲生活,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小孩李某乙、李某丙抚养费。被告蔡某某主张被告在原告家生活7年,并为原告生育一男一女,原告李某甲应一次性补偿被告蔡某某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蔡某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离婚;二、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婚生小孩李某乙、李某丙随原告李某甲生活,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李某乙、李某丙抚养费,直至李某乙、李某丙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楚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