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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旭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旭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72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旗事长。被执行人王旭萍,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旭萍偿还申请执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8750元(截止2015年3月6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如王旭萍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王旭萍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有王旭萍继续偿还;承担案件受理费11645元、执行费23004元,共计20833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王旭萍下落。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房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评估拍卖期限太长,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