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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万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马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万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马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号*号公建。法定代表人:李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哲,辽宁智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万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五里台子**号。法定代表人:孙长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宁,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山,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大连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万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马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大连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大连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盛红审 判 员  吴义军代理审判员  姜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